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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外催收新模式帮债权人在疫情、逆全球化下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随着“猎狐”行动人员被美国司法部起诉涉嫌违法,国际追逃追赃又一次走入人们的视线。撇开刑事上的法律责任,债权人是否有可能向海外的债务人合法、快速、有效地追讨债务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民事上的合法债务,海外催收债务完全不会受到政治的影响。


目前新冠疫情仍在肆虐,国际间人员交流减少、各国内人员流动减缓,正是海外催收债务的好时机。本文提出的新模式所针对的催收对象是逃往海外(尤指美国等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与地区,其与中国的法律差异很大)的自然人。中国的公司、自然人作为债权人,因跨国追讨遇到的困难,新模式可以显著解决。


海外催收新模式简介


JLG伯盛仲合律师事务所携手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中国司法部表彰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共同打造了海外催收新业务模式,让海外追债不再因地域困难重重、不再花钱没有结果、也不再因政治法治问题捉摸不透。


新模式是积少成多,将债权人的合法债务汇总起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成为执行法院承认的债权形式,并加以执行。第一种,是在中国国内通过判决、仲裁等司法途径将债权确定为法律文书,然后通过司法协助,到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执行;第二种,是在海外通过当地的司法方式将债权执行。


中国国内的处理办法


由于海外追债时间与资金成本均不菲,所以首先我们需聚集到足够的债权与债权人。因此,是否符合此模式的业务,需要先行进行债权统计与债权人的资产调查。


在对债权人进行统计过后,我们会联络、聚合债权人,“集中力量办大事”,对债权人进行先期调查,如果债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执行法院对于中国的判决或者裁决有较大的认可度,那么我们就先在中国国内进行诉讼,债权人可以更便捷的了解、参与案件诉讼进展。


如果债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执行法院对于中国的判决或者裁决没有较大的认可度、甚至于抵触,或者不利于我们的债权确认,那么,我们就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海外进行处理(下文会提及)。JLG与杭天信会24小时无休对接,会让委托人时刻掌握最新情况。


法律上的海外衔接


(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纽约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不适用于外国法院的判决。1987年,中国在声明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前提下正式加入《纽约公约》。截至2020年4月,已有160多个国家包括美国在内加入该公约。


(2)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的《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the Uniform Act 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统一法》”),是美国大多数州采用《统一法》,其主要内容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通用原则为不歧视任何原管辖权。未采用《统一法》的州仍会适用美国的判例法,包括适用国际礼让及互惠原则的判例。


中国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中国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和美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主要目的要求各缔约国应平等对待国内外仲裁裁决,但仍有权利用具体的程序规则来确定如何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5条列举出不承认及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方面,大致包括:仲裁协议无效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违背正当程序、仲裁庭越权、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背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地法律规定、无效裁决或裁决被撤销、争议事项依裁决执行国法律为不可仲裁事项、违反裁决执行国的公共政策。


美国《联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第202及203条表明美国只承认境外有关商事关系的仲裁裁决,且联邦地区法院具有该类案件的原始管辖权。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时,除《纽约公约》规定的可拒绝或延迟承认的情形,必须对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承认。《联邦仲裁法》第9条规定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同意将仲裁裁决提交法院裁判,则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当事人均可请求法院确认仲裁裁决。另外,外国仲裁裁决要得到美国联邦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申请人有义务证明该法院对当事人拥有属人管辖权和对事管辖权(一般是在仲裁裁决中债务人的美国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起诉),而被申请人也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ces)”原则来抗辩。


在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过程中,债权人也可向法院申请财产扣押令 (Arrest)或财产保全(Attachment)的措施,或采用如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及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临时救济措施以防止债务人提前转移大量资产。


一旦境外仲裁裁决在美国联邦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申请人便可依照适用的州法律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适当财产予以执行,州法律会适用于执行认可裁决的程序,即使承认裁决结果的判决是由联邦法院作出的。首先要确定可执行的资产,然后可利用州允许的判决后发现程序(Post-judgment Discovery)向债务人施压,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形式要求债务人对其资产状况进行披露宣誓作证。若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将资产转移给第三方,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欺诈转移为由要求对该第三方资产执行发现程序。


另外,州法律一般会规定债务人在美资产哪些可被执行或可被豁免。截至目前,美国联邦法院已承认并执行部分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主要通过(1)两国双边司法协条约;或(2)两国互惠原则;或(3)被申请国国内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目前中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或约定,以便在这些外国法院申请中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但中国与美国尚未签署类似的双边协定,若想要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获得承认与执行,则需按照美国法律进行。


如上文中提到的,美国大多数州包括纽约州和加州采用《统一法》以承认与执行国外法院判决。适用《统一法》需满足三项前提条件:


(1)该判决是最终的、结论性的及可执行的(“final and conclusive and enforceable”);

(2)该判决是有关认可或不认可金钱返还义务(“it grants or denies recovery of a sum of money”);

(3)不存在《统一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得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援引《统一法》的美国法院需确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是通过公正审判及按照正当程序作出的判决,且对被告有属人管辖权,同时对诉讼争议标的有管辖权。


并且,美国法院在援引《统一法》时需考虑:被告在诉讼程序是否被给予充分通知;判决是否因欺诈作出;是否违背执行法院的公共政策;判决是否与另一最终且终局的判决相冲突;是否与诉讼双方就诉讼之外签署的其他解决纠纷的协议相矛盾;在仅采用直接送达的司法辖区,选择该外国法院执行是否会造成极度不方便;外国法院是否也依照互惠原则承认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等。


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包括直接提出简易判决动议(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诉讼,或在其他未决诉讼中将外国判决用作反诉、交叉诉讼请求或积极抗辩的理由。


2009年,三联公司诉罗宾逊公司案是美国司法史上第一次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其后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及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等均有承认及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对于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美国法院,以纽约为例,最好申请执行人能证明该纽约法院对原诉讼的债务人(judgment-debtor)有属人管辖权。如今年1月,纽约州皇后区法院首次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有关刘慧芝诉官国清及方细冬的金钱给付案的判决(Index No. 0713741/2019),该案中两名债务人都是纽约州的居民,虽然纽约州上诉法院对此属人管辖权的问题意见还未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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